我省出台《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》
我省出台《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》
2023 年 3 月,财政部、自然资源部、税务总局印发《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》(财综〔 2023 〕 10 号)。我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、充分借鉴外省 经验做法,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细化措施。于 11月29日,由省财政厅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税务局联合印发《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》(黔财综〔2023〕50号,下简称《 通知 》 )。
一是明确省以下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。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省市县分配比例 继续按照 50 : 10 : 40 执行。二是执行中央制定的 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。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按照 《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》 (自然资发 〔 2023 〕 166 号 )执行,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为 2 万元/ 平方千米乘以矿业权面积、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及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。三是做好与我省“富矿精开”相关政策衔接。对继续执行按价出让的矿种,分期缴纳原则与我省现行采矿许可证颁证年限相适应,年限为 5 年(小型)、 8 年(中型)、 10 年(大型)的,且出让收益金额为 5000 万元以上的,均摊年限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。
《通知》的印发,有利于我省维护和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,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分配;有利于减轻我省企业前期支付压力;有利于优化我省 矿产资源市场环境,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。
通知全文: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